晋中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晋中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核销贷款的行为。
晋中银监分局决定对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并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行行长赵钰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给予原经纬路支行行长贾继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及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给予原经纬路支行客户经理温海军、续喜鹏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贷审会成员张永兴、李晓刚、原总行调查人李文慧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的处罚;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曹双马、原监事长王建军警告;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贷审会成员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原总行审查人员李一清,原总行调查人胡勇斌,原支行审议人员张星星、郝兆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媒体质疑:
一是上述处罚是因哪一年、哪一笔、或是哪几笔贷款违规?在哪个环节违规?违规发放的贷款总额有多少?该违规发放的贷款是否被追回?
二是2016《中国产经新闻报》曾以“山西榆次农商行贷款腾挪黑幕”报道贵行迎宾支行工作人员在发放恒禄东农业的1000万贷款时,不但未对赵某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反而却帮助其腾挪资金偿还他人逾期贷款,将近700万本应用于高校供菜项目的流动资金偿还了他人逾期贷款。借款主体与受托支付对象均为同一法人,是否存在受托支付交易合同贸易背景虚假,及放贷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企业贷前调查不真实?放贷是否合规?是否涉嫌“以贷还贷”?
三是相关媒体以“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被指审核不严违法放贷“900”万元”为题报道山西省某信用联社前领导杨某在榆次农商行贷款2000万,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空,还不上这笔贷款,便使用虚假资产即是位于榆次华玺财智商都小区1号楼8号底商商铺(实际商铺所有者温某)嫁接在自己朋友王某头上继续在榆次农商行贷款以填补之前2000万的亏空,现如今再次出现亏空,则又出现一个王某在榆次金三角农商(榆次花园路)分行利用同样的资产继续贷款。榆次农商行是否为提供虚假信息及虚假房产信息的人员放款?
四是此次被银监局处罚是否与之前媒体报道有关?
来源:中国发展网、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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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榆次农商行涉嫌违规放贷1000万,偿还他人逾期贷款?
2014年5月21日,为扩大经营,恒禄东农业增资吸收赵某为企业合伙人,赵某持股比例40%,万艇和曹某分别持股30%,公司法人变更为赵某。同年12月20日,经过召开股东会及股东签字通过,赵某持股49.57%,曹某爱人游某持股25.22%,万艇爱人王某持股25.21%。 吸纳赵某为恒禄东农业股东后,万艇等人准备大干一场。恰逢2015年7月,山西省教育厅经与晋中市政府协商,将榆社县列为山西省高校肉、蛋、菜定点采购县。 榆社县委县政府在农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榆社县高校直供致诚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榆社县高校直供致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种植合作社”),恒禄东农业赵某任后者法人。 2015年12月11日,山西省教育厅向在晋各高等学校、厅直学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校对接”直供基地建设的通知》,种植合作社被确定为山西省高校农校对接直供试点基地。 但这一切对如今的万艇来说,已失去了意义。2016年4月的一天,万艇从外地出差回来后得知,他以爱人名义在恒禄东农业持有的25.21%合法股份,已悄然“消失”。据万艇描述,2016年3月7日,恒禄东农业另外两名股东赵某和曹某爱人游某,趁他在外出差及爱人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万艇爱人的签名和手印,向榆社县工商局递交了虚假转股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变更了恒禄东农业工商登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2016年3月8日,恒禄东农业股东由三人变成两人,万艇爱人王某已不在股东之列,公司经营范围尚未改变。同日,榆社县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向榆社县工商局出具了股权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恒禄东农业股东持股比例变为赵某62.2%,游某37.8%,万艇爱人王某在恒禄东农业的股份悄然“消失”。但赵某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恒禄东农业股权、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完全合理合法。万艇表示不予认可。当记者问万艇为何不就股权变更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提起申诉时,万艇表示,现在公司的账户已经没有资金,若先申诉变更股权,则意味着他虽拿回了股权,但要偿还银行发放给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
700多万贷款的腾挪游戏 偿还银行1000万元贷款? 据万艇介绍,上文提到的种植合作社由10家合作社组建而成。尽管恒禄东农业并不是种植合作社的成员单位,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以恒禄东农业涉足山西省高校农校对接直供试点业务、经营项目有发展前景为由,以股权抵押形式,向其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调查获悉,2016年3月31日,法人为赵某、股东仅有两人的恒禄东农业,以企业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贷款1000万元。 同日,榆次农村商业银行以受托支付形式,将10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给种植合作社,并分两次将700多万元转出,用于归还两名与恒禄东农业及种植合作社无任何业务关系人的逾期贷款。记者获得一份种植合作社的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3月31日,即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向恒禄东农业发放贷款当日,转出贷款3231035.48元。同年4月5日,再次转出4071918元,摘要栏明确标注为“还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恒禄东农业的贷款为何会替别人偿还逾期贷款?又替谁偿还了逾期贷款呢?赵某称,他替以前和自己一起合伙做生意的闫某和周某偿还贷款。 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孙行长向记者表示,此次发放给恒禄东农业的1000万元贷款,确实把其中68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周某和闫某的贷款,但与其公司是否正常变更股权无关。此次放贷不是股权质押形式发放的,而是以第三方公司担保形式发放的。 负责上述贷款业务的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客户经理李某证实了这一说法。他称,周某和闫某名下的这两笔贷款是由赵某牵头,是以前经营煤焦生意时的贷款,后因生意不景气一直未能偿还,此次放贷给赵某,是考虑他可以盘活之前在银行的贷款。孙行长和赵某向记者表示,上述贷款的用途为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但当记者提出能否看看恒禄东农业的贷款合同及授信批复文件时,孙行长以涉及客户机密信息为由拒绝查阅。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对贷款主体和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及监管,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时,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收回贷款。 但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工作人员在发放上述1000万贷款时,不但未对赵某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反而却帮助其腾挪资金偿还他人逾期贷款,将近700万本应用于高校供菜项目的流动资金偿还了他人逾期贷款。
监管部门领导集体年假 恒禄东农业和种植合作社,法人均为赵某。借款主体与受托支付对象均为同一法人,是否存在受托支付交易合同贸易背景虚假,及放贷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企业贷前调查不真实? 负责恒禄东农业上述贷款业务的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迎宾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此次发放贷款给恒禄东农业,是因为它目前经营的农业项目有发展前景,可以盘活之前的贷款。 以“可以盘活之前的贷款”为由放贷是否合规?是否涉嫌“以贷还贷”?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农村商业银行李副行长,对方表示要请示领导,但截至发稿未做任何回应。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晋中办事处办公室郑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请示领导后给予回复,但记者随后多次拨打其办公室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前往银监会晋中监管分局采访时,办公室一位李姓工作人员称,采访必须经过局长签字同意才能进行,但该局包括局长等4位领导都在休年假,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人熟悉相关业务。
文章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