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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再起诉 潞安集团:康得集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11-02 23:12:04   阅读:10.3k+
撤诉后再起诉 潞安集团:康得集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撤诉后的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集团”)再次提起诉讼。

11月1日,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披露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字第74号《民事起诉状》,潞安集团重新提起了对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的诉讼申请,此前,康得新曾于9月25日披露潞安集团撤销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诉讼的事项。

在前次撤诉诉讼中,被告包括康得新及其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北银西单支行”)。

此番再次提起诉讼,原告仍为潞安集团,而被告只剩下康得新和康得集团。潞安集团请求法院判令康得新向潞安集团支付债权投资及应得收益共计约5203万元及违约金245万元,并请求依法判令康得集团对以上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潞安集团表示,康得新于去年4月18日至4月19日发行了“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8康得新SCP001)。2018年4月20日,潞安集团与案外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分销商)签订《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认购投资“18康得新SCP001债券”,认购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到期兑付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此外,潞安集团以康得新在今年5月10日发布的《康得新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下称“《回复》”)中的部分表述,作为认定大股东康得集团应对康得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

其表示,《回复》的第(2)(3)点显示,2018年4月,康得新发行第一期、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总计15亿元,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作为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之一,在两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确认了截至2017年9月30日康得新的货币资金约为189亿元。康得新及其下属公司曾经参与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康得集团与康得新账户可以实现上拨下划功能,公司不排除资金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被康得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账户的可能性。

此外,《回复》第(5)点显示,中国化学赛鼎回函称:中国化学赛鼎公司了解到,设备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已直接或者间接将该批货款汇入大股东康得集团账户,公司董事会不排除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康得新的上述公告,可以证实康得集团应对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7月5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康得新存在虚增利润总额119亿元、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其中,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利用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分别于2014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65.23亿元、58.37亿元、76.72亿元、171.50亿元和159.31亿元。不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对康得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及去向进行说明。

多位康得新股东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我们希望在做出正式处罚前,能搞清楚这些钱被康得集团用去哪儿了,还剩下多少,能否返还康得新,厘清各方责任。”

目前,康得新正开展相关调查及听证准备工作,并将于11月12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截至发稿,康得新股票于7月8日起停牌至今,股价仍为7月5日(周五)收盘价3.52元/股。

来源:新京报 记者 肖玮 阎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