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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集团财务公司违法遭重罚!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2019-12-25 00:29:51   阅读:10.2k+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19〕第22号)显示,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其处以罚款23.3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罚款2.5万元,共计25.8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太钢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张晓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钢不锈”,000825.SZ)为小股东,持股比例4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