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山西监管局对许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静先后担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许静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亲戚朋友炒股、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许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许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许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山西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2019〕1号
当事人:许静,女,1981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静先后担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许静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亲戚朋友炒股、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许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侦查公告、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许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明明可以靠脸蛋吃饭,她却靠脸蛋诈骗:民生证券营业部美女老总诈骗10亿震惊业界
据上海证券报2015年报道:民生证券原太原长风街营业部总经理许静发售的“民生证券新三板基金”不仅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现本息,更被民生证券官方回应称许静案件纯属个人犯罪行为。目前许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已经被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投资者称此案直接牵扯投资者多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左右。
正值资本市场的多事之秋,一桩以“新三板基金”为名的理财骗局近日正渐渐浮出水面。
(图为事发营业部)
记者获得的一份所谓“民生证券新三板基金”协议显示,当事人与许静共同出资认购民生证券成立的新三板基金(此基金为股权投资类固定收益产品),同时,由许静作为该笔资金的代持人代为投资,许静保证当事人享受固定收益,当事人需要按时足额提供资金,同时向许静支付相关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存续期仅为3个月,较早的部分协议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较迟的则从2015年5月开始,除去各项相关费用后,固定收益为12%。投资人表示,每个当事人情况不同,但许多是在今年5月份和7月份开始难以获得兑付的。
协议中暴露诸多违规和不合常理之处。
首先,根据协议,当事人与许静共同出资购买新三板基金,当事人的资金由许静代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目前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门槛为500万元,上述当事人是否达标还需审核,直接为投资者代持的并不合规。
另外,这份假合同里显示,作为基金发行者的民生证券,不仅承担发行角色,还要承担监管角色和连带保证责任,不符合业内常规;同时“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此外,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
第三,两份协议分别约定的保证投资者12%和8%的固定收益,也与基金行业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的原则相悖,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
第四,新三板投资周期较长,市场上通常的产品周期在三年左右。以三个月为周期投资新三板,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难以做到顺利退出。
民生证券相关人士表示,“许静实际上是伪造公章、合同,假借了公司的名,来干自己的犯罪勾当”,据该人士介绍,在不久之前,民生证券确实发起过一款新三板产品,也向各个营业部沟通过相关信息,不过太原营业部并未上报与之有关的客户信息,“许静拿着公司新三板产品的资料,伪造了公司公章”,同时捏造了相关财务人员的姓名以及印章,通过一系列的伪造文件,将骗得的资金全部装入了自己的腰包,公司并未收到有关款项,对事件的过程也不知情。”
有媒体报道,在许静被太原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以许静为主体的各类借款融资协议上百份,不仅有类似上述2份协议的基金投资协议,还有许静用于融资伪造的民生证券股权激励文件以及伪造的公司印章若干。
媒体报道称许静1981年出生,年轻漂亮、很能干,很受总部领导喜欢,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并以优秀党员身份参加总部的表彰大会。因工作能力突出,30出头就被任命为太原长风营业部总经理了。其妹妹许波长期伴随左右,经常在证券营业部出现,不知情者以为是营业部员工,此次搜出的假公章,就是在许波的包里发现的。
记者访问的业内人士表示,新三板市场今年年初曾一度受到资金热烈追捧,也在短时间内出现造富效应。但三板市场是一个适合机构投资的长期市场,普通投资者应摒弃投机炒作的心理。同时在参与三板投资时应仔细筛选具有正轨资质和良好口碑的投资机构和基金产品,谨防新三板基金中的“李鬼”鱼目混珠。
来源:中国经济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