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公司太原违法遭罚50万 劳务派遣工临时担任支局长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显示,邮政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单个网点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超过3家;劳务派遣工临时担任代理营业机构支局长和综合柜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邮政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02
山西三禾村镇银行被罚20万 !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晋市银罚字[2019]2号)显示,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对此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5.10%。
以下为原文:
填报部门(盖章):支付结算科
03
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第一大股东为晋城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决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191226-1)
填报部门(盖章):支付结算科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银罚字
〔2019〕第1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
临汾市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23日
04
华夏银行太原2宗违法遭罚60万 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华夏银行(600015.SH)太原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高更超、赵晓龙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原首席信用风险官高更超警告,对华夏银行太原北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赵晓龙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