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酒狂潮中,酒仙网发布了创业板IPO说明书,初一看,好像还可以啊,2020年实现37.2亿销售额、1.84亿利润,虽然利润率不到5%,零售行业也就是这样了。
但仔细一看,不得了啊,公司负债率69.58%,而关键是,让凌通社服气的是,数据显示,酒仙网历史上曾经融资从红杉资本等10多家基金融资超过18亿,而现在的归母股东权益只有6.8亿,也就是说超过11亿融资已经蒸发,法院多个案件更显示,当初参与融资的LP对酒仙网进行了起诉,要求兑现当初的融资条件(本金+10%),板融资15亿,你们懂的,大胆说,假如这次IPO不成功而,酒仙网就可能真的如创始人郝鸿峰当年说的那样:变成暴风影音了。
酒仙网坑完投资人再来坑创业板,Are U ok ?
01
2020年底归母权益6.8亿 负债率69.58%
02
10轮融资 一共超过18亿人民币
确实是非常牛的,怪不得当年觉得一个卖酒的平台怎么后烧不完的钱,而对比一下现在的净资产,酒仙网成立以来把融资烧掉了10多亿。
03
早就策划好从新三板跳到创业板
04
新三板期间因亏损不能出年报被出示警示函
新三板挂牌期间承诺2008年上市,否则回购
05
多份法院文书显示股权回购纠纷
01
这份判决书显示酒仙网至少对一家基金欠款8500万
加油吧,运动健儿们!阵阵有力的步伐,声声有劲地呐喊,运动场上洒下我们青春的点点滴滴。旗摇摇,鼓声声,那里挡不助的是青春活力;枪声响起,“预备起跑”,挡不助的是健儿们如火般的气势。英雄舍我其谁,胜利当仁不让,声声誓言浸透着健儿们的昂扬斗志。
上述24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琳琳,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董事长。
被告: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原告)因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网股份公司)、被告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富海中心)、第三人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酒仙公司)、第三人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民享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推选唐显祖、胡红亮、河南启智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原告唐显祖、胡红亮、刘杰、赵宗兴及各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健、祖琳琳,被告酒仙网股份公司、第三人北京酒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罗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余富海中心、第三人上海民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酒仙网股份公司与新余富海中心2019年6月19日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股权转让对价91445205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酒仙网股份公司、新余富海中心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各原告系新余富海中心的有限合伙人。2015年5月19日,新余富海中心与酒仙网股份公司签订《关于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1份,约定:郝鸿峰在该协议中称为“实际控制股东”;新余富海中心向酒仙网股份公司出资,初始投资本金为65000000元,其中1360611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63639389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实际控制股东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违约方应向新余富海中心承担初始投资本金20%的违约责任。同日,新余富海中心又与酒仙网股份公司签订《<关于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1份,约定:郝鸿峰在该协议中称为“实际控制股东”;截止2018年12月31日,酒仙网股份公司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余富海中心在6个月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股东以新余富海中心初始投资本金加上每年10%的单利的价格回购新余富海中心持有的酒仙网股份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协议签订后,新余富海中心向酒仙网股份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为变更拟上市公司主体,经投资各方同意,酒仙网股份公司将新余富海中心的出资登记在北京酒仙公司名下,由新余富海中心同比例占有北京酒仙公司股权。2018年11月,各原告及其他多数有限合伙人为了新余富海中心资金安全,委托代表与北京酒仙公司、新余富海中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享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在浦发银行开立了共管账户,用于接收北京酒仙公司股权回款资金。2018年12月,各原告委托律师向北京酒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郝鸿峰发函明确要求2018年12月31日触发回购条款即要求启动回购。回购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酒仙公司实控人郝鸿峰需在回购期内足额支付新余富海中心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
经查询,北京酒仙公司工商登记显示,2019年6月20日,新余富海中心已经退出北京酒仙公司,酒仙网股份公司、新余富海中心及北京酒仙公司、上海民享公司各方恶意串通将新余富海中心所占有的北京酒仙公司0.9999%的股权转让给郝鸿峰实际控制的酒仙网股份公司(酒仙网股份公司同时系北京酒仙公司控股股东),截止本案起诉,酒仙网股份公司仅向浦发共管账户付款10000000元,新余富海中心大部分出资及收益逾期未付。上海民享公司与酒仙网股份公司此举是为了帮助郝鸿峰逃避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额支付回购款项的法律责任,以及逾期回购应承担的投资本金2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达1000多万元),此举明显构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新余富海中心及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02
这份判决书要求基金公布来自酒仙网的付款
上诉人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民享)因与被上诉人胡红亮、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新余民享)、第三人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酒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民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红亮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程序违法,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送达任何开庭的通知信息,从而导致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作为新余民享的管理人,已尽到管理人的义务;上海民享因2018年10月份遭遇挤兑危机,企业进入非正常运营状态,故不能正常向投资人汇报被投企业情况。被上诉人应向郑东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登记申报其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胡红亮的诉讼请求
胡红亮二审辩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经合法送达手续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手续后依法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知情权为胡红亮的法定权利,上诉人必须履行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酒仙二审辩称,一审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第三人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股东知情权应向胡红亮所在合伙企业及新余民享主张,向上诉人主张主体不适格;一审程序违法,故一审判决应依法撤销。
新余民享二审未答辩。
胡红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胡红亮报告转让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2.上海民享、新余民享向胡红亮报告合伙企业自成立以来的经营和财务资料信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红亮提供的《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本协议由上海民享(“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2015年5月25日在郑州市××东新区共同签订。各方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全体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民享。有限合伙人享有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普通合伙人承担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上海民享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目的:用于投资酒仙网。合伙人会议行使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报告,决定项目退出后的现金收入分配时间及分配金额。附件中全体合伙人出资名录载明,序号8,合伙人姓名胡红亮,出资数额170万元,承担责任有限。该协议中有胡红亮的签字,上海民享、新余民享的签章。胡红亮提交的《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实)缴出资确认书》载明,合伙人胡红亮,身份证号,认缴出资170万元,实缴出资170万元,该确认书有上海民享、新余民享的签章,日期2015年4月15日。新余民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企业名称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享,成立日期2015年1月19日,胡红亮出资额170万,占2.1795%,上海民享出资额10万元,占0.1282%。胡红亮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新余民享,乙方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将其持有的北京酒仙0.9999%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91445205元,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该协议书中甲方处为新余民享的签章,乙方处为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章。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该案系有限合伙人胡红亮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有限合伙)的约定,胡红亮作为新余民享的有限合伙人,其依法享有获取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资料信息。胡红亮请求新余民享向胡红亮报告转让北京酒仙股权所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属于合伙企业经营的范畴,故一审法院对胡红亮的该诉请予以支持。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红亮报告转让北京酒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全部文件资料;2、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红亮报告新余富海民享富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2015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经营和财务资料信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这种破公司如果上市的话,又不知道要坑多少股民
这种垃圾公司有技术含量吗?难道酒到了它的手中,它又添加了新的勾兑配方???
酒仙网购物体验极差,买过二次之后太失望了
这公司一元甩卖都没人要,还创业板
这种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滑天下之大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