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晋中市委批准,晋中市纪委监委对晋中市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昌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昌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公车私用;违反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郝昌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晋中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晋中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郝昌林开除党籍处分;由晋中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官方简历显示,郝昌林,男,汉族,1967年6月生,山西祁县人,大学学历,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
郝昌林曾任晋中行署(市)外经贸委(局)副科长、科长,晋中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科长等职,于2009年11月任晋中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此番被查之前,郝昌林担任晋中市商务局副局长一职已有14年之久。
6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鹏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
曾在青海、内蒙古、新疆三地任职
公开简历显示,李鹏新,男,汉族,1960年12月生,山西神池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9月入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
他长期在青海工作,曾任: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副县长,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书记,海西州委副书记兼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海西州委书记等职。
2005年,他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书记,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后还兼任自治区党委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2022年1月,据《新疆日报》消息,李鹏新已调离新疆。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对外发布。公告中提到,阿克苏市选出的李鹏新已经调离本行政区域。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鹏新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培植个人势力,大搞新型腐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6月17日消息,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鹏新公开履历
1977年12月至1979年09月,青海省德令哈农场中学教师;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青海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3年09月,青海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培训班学员;
1983年09月至1984年04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多彩公社党委秘书;
1984年04月至1985年12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当江乡副乡长;
1985年12月至1990年01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副县长;
1990年01月至1991年0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1年01月至1991年1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1年11月至1997年0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年01月至1999年11月,共青团青海省委书记(1995年08月至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09月至1999年07月,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9年11月至2001年01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
2001年01月至2005年08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5年08月至2007年01月,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
2007年01月至2011年10月,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0月至2016年09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6年11月至2017年0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7年0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曾任新疆副总河湖长、塔里木河河长。
来源:世界晋商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