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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副行长杨某平等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2024-07-29 22:24:40   阅读:11.1k+

从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分行获悉,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分行发布的一则处罚公示表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涉5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107.7万元。此外,5名相关负责人被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存在的5项违法行为如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图源: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分行官网)

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有5名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罚,具体信息如下: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征信异议初审岗的张某、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的米某强,2人均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分别被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谢某、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副行长的贾某,2人均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分别被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郝某清、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副行长的杨某平,2人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分别被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