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晋商李京陆的名号再次传回到大众耳中。
12月19日晚间,上市公司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以昊华能源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近日已被法院受理。
在该诉讼案件中,昊华能源认为交易对手方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该行为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昊华能源还将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昊华能源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亿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该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山西中博的大股东正是李京陆。
01、诉讼揪出十年前合同
事实上,该起诉讼的前因距今已有10年之多。
据悉,在2010年6月,昊华能源与山西中博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双方商定山西中博将所持西部能源60%股权权过户登记至昊华能源名下,对应转让价款为10.85亿元。当时,山西中博承诺并保证转让的包括矿业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无瑕疵,承诺并保证除披露债务外没有任何其他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同年8月16日,该项股权转让顺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问题就出现在共商变更后。
据了解,当时西部能源在办理采矿权证时,通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办理了采矿权证,最终超过合同预期(2012年1月20日)9年时间才办理完毕采矿权证。
在2022年7月26日的公告中,昊华能源表示第三人西部能源因股权交割前的事由即2005年低价受让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事宜,产生被政府要求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损失款6.74亿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承诺函》约定,该补缴探矿权转让差价款的或有债务6.64亿元及债务1000万元应由被告山西中博承担,为此,昊华能源诉至法院。
今年12月5日,昊华能源公告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山西中博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应向西部能源赔偿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损失6.24亿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此外,山西中博还需向昊华能源支付律师费损失20万元。该案件涉及的总金额为6.74亿元。
在12月19日,在昊华能源公布的最新诉讼公告中,其表示在双方的交易中,山西中博应保证西部能源拥有7.42亿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保证不存在任何办理采矿权证法律障碍。但山西中博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采矿权项下7.42亿吨资源量,没有获得相关资源配置许可。在交割日前,西部能源没有取得7.42亿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案涉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山西中博却按照“空白地”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因此,案涉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隐形法定债务,导致西部能源存在交割日前对国家所负隐形法定债务。
对此事实,昊华能源认为山西中博存在故意隐瞒,且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构成 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损失10.85亿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2、背后牵扯晋商李京陆
该诉讼案件中,被告方山西中博的大股东正是李京陆。
在2010年前的李京陆,其实是很励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