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 |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31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和资源”)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晋01协32号),主要内容为: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2018)晋01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盛和资源名下的:一、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住宅小区11幢5层1号(S201323806),10幢5层1号(S201323808),4层1-1号(S201323805),5层2号(S20132807)共四套房产;二、位于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开地国用(2003)第00011号);三、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公社12层面积为1281.81平米的房产;四、停止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过户事宜,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 特别声明:本公司是上述债务纠纷的案外人,与该纠纷、相关诉讼和执行没有任何关系。 公司就此发布本公告,并将公司与焦炭集团的关系和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与焦炭集团的关系 根据2012年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煤销集团对太工天成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2]631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47号)、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以下简称太工天成)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集团)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和《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协议书》,太工天成于2012年12月30日将其资产、负债及人员全部交割转移给焦炭集团。2012年12月底,公司和焦炭集团成立了资产过户工作小组,并按照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和文件。目前,部分资产过户登记手续还在推进中。 2013年1月18日,太工天成收到山西省工商管理局签发的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013年1月26日,太工天成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议案。2013年3月6日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助执行对公司资产出售协议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的影响 公司与焦炭集团的《资产出售协议》,经过山西省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协助执行有可能使该协议相关条款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或在未来协助执行过程中因对协议理解不同有可能产生新的争议。 2017年8月16日,根据房产和土地相关管理部门的办理要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2012年重组上市部分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继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议案》,并于2017年8月18日公告“同意继续按照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煤销集团对太工天成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文件及《关于对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全部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2]496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涉及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意见,以及《资产出售协议》和《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协议书》的约定,将部分未完成过户的房产、土地等资产过户到焦炭集团,继续履行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80)。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导致上述决议事项不能继续执行。 三、本次协助执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应收焦炭集团3,683.22万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2012年重组时因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其他应收款2,920.55万元(在账务处理上对应预计负债),其余部分是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为焦炭集团先行支付的款项762.67万元(包含为上述未过户资产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该协助执行有可能会对公司收回焦炭集团的应收款项造成影响,或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公司有可能作为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法律主体将继续先行缴纳相应的税金。除此之外,对本公司本年度以及今后年度的财务和收益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产生追溯调整。 对此,我公司将委托律师通过法定渠道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焦炭集团进一步沟通和交涉,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