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消金新规三条严格的准入标准,晋商消金或面临着不小的整改压力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 龙秋月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办法》显著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亦成为消费金融业内较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如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不低于3亿元提升至不低于10亿元;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升至不低于5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的要求。经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已开业的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部分公司暂未能达到准入门槛,亟需着手整改。
记者注意到,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消金”)的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未达到最低限额。晋商消金的第一大股东为晋商银行(02558.HK),持股比例为40%,亦未达到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晋商银行作为晋商消金的主要出资人,尚未达到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消金新规落地,面对三条严格的准入标准,晋商消金或面临着不小的整改压力。
未达到准入标准
2014年1月1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当时的准入门槛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
对比准入标准方面,《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金新规中上述三条严格的准入标准亦受到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晋商消金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本为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晋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0%。2023年三季度末,晋商银行的总资产为3460.12亿元。此外,晋商消金的余下四位股东分别为上海荣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荣大”)、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5%、20%、8%、7%。2022年末,原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晋商消金进行股权变更,同意上海荣大受让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翔艺”)持有晋商消金的1.25亿股份。受让后,上海荣大持有晋商消金1.25亿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北京翔艺不再持有晋商消金股权。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十年前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性显著提升。消金新规落地,一方面是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标准,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压实责任,特别是大股东的责任,让行业更正向稳定发展。金融行业是一个基础性、技术性行业,同时又是一个重资产的行业。目前,晋商消金未达到准入标准,亟需进行整改以达到要求。晋商消金的大股东背景是银行机构,鉴于目前消费金融牌照的价值及重要性,预计股东方或会持续向其进行投入,后续或需采取引入新的投资人等措施。若晋商消金在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准入标准,必定会受到来自监管的压力。
自身经营亦面临挑战
公司官网显示,晋商消金旗下拥有“借蛙” “晋情贷” “随e贷”等一系列消费信贷产品。“借蛙”为一款循环额度现金贷款产品,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差异化定价,年化利率18%-23.76%(单利)。“晋情贷”是一款信用类额度贷款产品,年化利率低至7.2%起(单利)。
整体来看,消费金融行业马太效应凸显,业绩差距正在进一步拉大。2023年上半年,晋商消金总资产为94.92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2亿元,实现净利润0.4亿元。近年来,晋商消金的营收规模或处于行业尾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业绩表现面临挑战外,晋商消金在业务经营上亦陷入不少消费投诉及法律诉讼。
企查查官网显示,近年来,晋商消金亦陷入较多法律纠纷,主要案由包括其他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2021年起,晋商消金的司法案件数量跃升至1.67万起。2022-2024年至今,晋商消金涉及的司法案件分别为6745、4997、366起。
晋商消金在2022 年度客户投诉分析报告提及到,客户投诉主要集中在催收、协商还款、征信等问题。而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查看发现,不少用户反映称其通过桔多多等助贷平台申请借款,资金方为晋商消金,在实际借贷过程中被收取高额会员费、担保费,变相拉高借款利率。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变相高息“现金贷” “套路贷”等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指出具备合法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并在事前向借款人明示贷款主体、贷款年化利率、还款付息安排、逾期清收等基本信息,不得以强行搭售优惠券、会员服务等方式变相抬高利率,不得从借贷本金中以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收取“砍头息”。
另外,《办法》亦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针对晋商消金暂未达到消金新规相关要求以及经营业务等问题,记者致函晋商消金,截止发稿,尚未获得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