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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被追责!蒲县代县长薛向阳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024-05-08 09:31:59   阅读:13.1k+

5月7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图片来源网络,与该文爆炸事故无关

(2021年12月28日9时15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在二硝车间一工段对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接合处漏点进行电焊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1万余元。)

根据要求,山西省应急厅成立了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组长,省有 关部门、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家组成省安委办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临汾染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以下简称临汾染化“12·28” 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其中,给予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元罚款,2024年3月1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对事故企业的13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人,免于追究责任2人,给予行政处罚4人,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人。

1、追究刑事责任(2 人)

(1)潘佳豪,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动火作业票动火人未实际操作,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潘佳豪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李远,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实际动火作业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李远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李远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李远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免于追究责任(2 人)

(1)郭冬冬,男,临汾染化公司技术部技术档案管理员。作为生产车间工艺安全巡视员,在事故现场巡视时未及时阻止李远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郭冬冬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杨文斌,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共段水洗岗位操作工。未制止在水洗岗位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杨文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给予行政处罚(4 人)

(1)李红明,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设备主任,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李红明处以2020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3月7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李红明61736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9号)。2024年3月7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付吉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专职安全员,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 年3月26日,临汾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的安全生产资格证。2024年3月12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付吉平43554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8 号)。2024年3月1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3)王刚,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甲班班长。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刚处以2020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3月7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王刚52445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7 号)。2024年3月7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4)赵继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电仪车间副主任。作为电仪车间主管运行的副主任,对二硝车间硝化一工段厂房南部,一层库房内的固定防爆临时接线盒,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事 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3月7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赵继平10000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6 号)。2024年3月4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4、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 人)

(1)史焕周,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主任。

(2)姚海奇,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部部长。

(3)亢根旺,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4)王文龙,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总工程师。

(5)牛锦岚,男,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临汾染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对有关部门 6 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2 人)

(1)王磊,男,中共党员,2020 年 6 月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党内警告处分。

(2)郑素俊,男,中共党员,2019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2 人)

(1)孙建明,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负责全市化工、医药、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周武俊,男,中共党员,2019年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2021年7月分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科。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

(1)王奇,男,中共党员,2019年5月开始负责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装备科工作(化工装备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常立智,男,中共党员,临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临汾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汾市国资委党委原专职副书记)。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已于2022年10月11日向临汾市工信局党组作出了 深刻检查。

(三)对地方党委政府 3 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2人)

(1)石国龙,男,尧庙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尧庙镇原平安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年5月开始任尧庙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应急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高翔,男,中共党员,2021年2月任尧都区尧庙镇人大主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1人)

薛向阳,男,中共党员,蒲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尧都区委原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已于2023年6月2日在尧都区政府常务会上作出了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