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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刑衔接,专员监管!山西为煤矿安全祭出多个“紧箍咒”...


2024-06-13 09:58:29   阅读:11.1k+

3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方案》明确了八条推进举措,包括合理均衡组织生产、加快建设煤矿施工转产、有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持续提升煤炭产能利用率、加快接续煤矿项目核准、加快煤炭资源配置、加快推进煤矿绿色智能高效开采、加快煤矿各项手续办理。

图片来源网络

5月30日,山西省长金湘军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修订等工作。

修订监管专员制度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要求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发挥矿山安全监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根据要求,监管专员经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选定后,选派结果需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同时实行监管专员不定期轮换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每年应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超过一年不能进行轮换调整的,应报请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应就所监管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按照工作职责,监管专员在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实行至少两人一矿指定监管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每3座煤矿的监管专员编为一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选定,按分工明确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等主体专业具体负责人,按照每组至少6人、每组至少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要求,每周对3座煤矿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为保障监管质量,同步设置了考核和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监管专员履职责任倒查机制,坚决纠治矿山安全检查执法“宽松软虚”等现象。(具体见文末)

要求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专业精干、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会谈

为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6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海军与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文平就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胡海军对李文平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对省公安厅多年来对山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简要介绍了全省矿山情况,分析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重点介绍了山西局在行刑衔接方面的主要做法。

胡海军指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坚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始终秉持“矿工的生命和矿长的生命、和我们的生命都是一样的,都是至高无上的,都只有一次”的理念,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精准追责问责,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发挥震慑警示作用,推动各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李文平对下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提出了重点方向和具体思路。会上,与会双方就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一致表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用好行刑衔接手段,严厉打击矿山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有力推动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修订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6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在分级负责方面,明确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直接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分类实施方面,提出企业验收和部门验收两种类型,取消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验收的方式。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办法》进一步严格了审核签字层级,规定煤矿企业在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并经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进一步加强了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煤矿落实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驻矿盯守、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产建设用电等措施。

《办法》明确,复工复产验收要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复工复产验收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工复产通知。对于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建设生产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