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加拿大CDM项目正式启动
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气居然能卖钱?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1月17日,随着山西吕梁—加拿大CDM项目的正式启动,这一构想在吕梁将变为现实。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简称,是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它通过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保护地球环境。吕梁作为一个 传统经营、粗放发展,以重型经济为主的城市,整治环境任重道远。我省在2005年5月启动与加拿大的CDM合作项目后,吕梁在全省11个市率先启动这一项目。(记者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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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设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介绍
引 言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在《京都议定书》中建立的一个国际合作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CDM的一个潜在好处是:促进工业化国家政府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项目/ 技术的投资,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本书概要性地回顾了CDM的背景、框架和项目周期,并探讨了CDM“能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带来的潜在价值和利益。本书还提出了制定CDM国家战略的指导性步骤,同时提供了数个CDM项目实例。尽管《京都议定书》已经建立了CDM的基本框架和规则,但CDM仍有待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本书提供了CDM发展的最新信息,今后我们还将定期更新这些信息以便及时反映有关CDM发展的重要变化。
背 景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人类努力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各国政府第一次考虑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京都议定书》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建立了一系列旨在削减温室气体减缓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基于这个原因入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人旨在成本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止获得“经核证的减其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或者说CER。工业化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允许发达国家借助该机制实现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第12.2条款”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应是:帮助非附件I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邦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并帮助附件I国家实现它们在本议定书第3条承诺的温室气体限排或减排的量化义务. |
表明人类活动干预了地球气候系统的科学证据在逐步积累和显现,同时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与日俱增,这两者促使气候变化在26世纪80年代中期被提上政治议程。1988年,为了给各
国决策者提供权威性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上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 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IPCC囊括了数百个全球变暖研究领域的世界一流的科学家和专家,其任务就是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的潜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两年之后即1990年,IPCC发表了一篇报告,其结论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量不断增长,将“增强温室效应”,假如不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则到下个一百年之前,“将导致地球表面在平均意义上的额外变暖”。该报告确信气候变化将威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并呼吁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一年晚些时候,第二次世界气候会议发出了同样的呼吁。联合国大会对此做出了响应,正式发起了有关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来负责制定该协议。旨在制定一个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协议的谈判开始于1991年,至1992年5月谈判圆满结束,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提交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扎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这个安全水平,尽管公约没有予以量化界定,但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实现,并低到足够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继续下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的国家都有一个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至200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了186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
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蛐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非附件I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附件I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附件I国家还必须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在报告中详细阐述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规划,以及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报告。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在 1997年 12月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为 38个工业化国家(其中包括11个中东欧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 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
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以及六氟化硫.《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这6种温室气体,规划它们的国家减排策略。限排的目标还包括一些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方面的活动项目,它们向大气中排放或者
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诸如森林采伐和再造林等。
为了制定《京都议定书》的详细实施规则,谈判在京都会议之后继续进行。虽然《京都议定书》为了帮助成员国实现其目标,确定了数种实施方式,但没有就细节进行详细阐述。经过四年多的讨论和谈判之后,2001年各国政府终于就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达成了比较全面的规则一《马拉喀什协定》。《马拉喀什协定》还试图为各国政府考虑批准《京都议定书》提供充足的透明度。
清洁发展机制与合作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一只要减排成本最低一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
体减排义务。
这些合作机制通过减排项目的全球配置能够刺激国际投资, 并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渠道筹集的资金必须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人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很多情况下降低发展中国家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伴随的社会效益。除了能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投资优先权之外,清洁发展机制还为人类在气候变化、经济发展和地方性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同时取得进展提供了新机遇。对于那些当务之急是必须解决更急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效益的前景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CDM项目提供了强大的动力。